做為這個運動的參與者,
我不覺得說我適合來講歷史意涵,
或許再過久一點,等時間的軸線再長,
再來談這個部份會更妥當,
不過我試著提出自己的一些觀察。
318的行動,某個程度上可以說是個偶然,
但我自己來看,不覺得這是偶然。
有些評論者認為
這場運動累積了過去兩年的公民運動大爆發,
但是我把時間的軸線拉的更長,
一直到2008,那年冬天,
看到的是集團性的國家暴力對人民的侵害,
當時陳雲林來台,
從桃園機場到圓山飯店到金華飯店,都有人抗議。
當天晚上,到處都看的到流血、看的到警棍在揮舞、
看的到馬路上都是拒馬蛇籠,這讓人想到戒嚴時期。
陳雲林在台訪問下榻台北圓山飯店,反中嗆陳雲林民眾佔據台北中山北路,警方七日凌晨以優勢警力驅離嗆聲民眾。(中央社) |
2008年,後來有人在中正紀念堂發起野草苺,
把訴求的重心放在廢止集會遊行法,
那次我有去,但是身分是去陪伴學生,
沒有真的實際參與,
看到那個時候,學生世代的學生運動,
和我年輕的時候的學生運動的等級已經高很多了,
他們用網路的視訊、用電子通訊設備
把在自由廣場正在進行當中的實況轉回校園,
讓在宿舍的同學也可以有參與感。
那時我沒有碰到飛帆和為廷,那時他們剛開始參與運動。
回溯到2008,可以看到馬政府和中國的交往,
自由民主、人權跟法治開始被威脅挑戰、甚至侵害。
2008,畫出的軸線是集會遊行、國家暴力,
那時我在意的只有一件事情,
除了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之外,
更重視的是國家暴行的責任追究,
這沿著兩條主軸進行:
一是在監察院要求彈劾:
集團性的國家暴力最後必有一個指揮系統,
這部份後來不算是有成功,
監察委員有要求糾正、但沒有彈劾,
這對行政官員不痛不癢,
之後毒奶粉監察院對衛福部提出糾正,
沒有人付出代價,
後來再爆塑化劑,再糾正,
也沒有人付出代價,
毒油、毒米,
也沒人付出代價。
二是刑事責任的追究:
這對於檢察官來講,
在法務部系統下的檢察官,
要追究警察、他們的長官的責任,
這是幾乎不可能的困難。
因為檢察官辦案需要和警察合作,
因此辦警察他們之後辦案會很困難,
而要糾出背後的指揮者,
更是幾乎不可能期待的事情。
2008年,我們發現國家處理事情的方式、立場開始改變,
權力濫用的不受控制、違法責任的不受追究、
權利受損的無法救濟。
2010簽ECFA,也引發很多衝突,
相對318有點小巫見大巫,
但是那場衝突一樣沒有改變的主軸是,
和中國交往的過程中,為了簽ECFA,
台灣又讓步了很多的民主價值,
國會的決議是逐條審議、包裏表決,
當時在野黨集體退出表決,他們無能為力,
而民眾也認為他們未盡監督本份。
後來組成了兩督盟,
其中一位賴中強律師就是兩督盟的召集人,
他是第四屆台灣學生會會長,
我是第六屆,他是我的大椿角XD
自那時候,
他就在針對兩案協議的監督做很多研究,
把比較多的時間投入公民運動。
我們當然提出的主張是,
兩岸的協議在立法院要如果審查、監督,
因此要立法,
但那時候被爭議更大的政治議題淹沒,
那是ECFA的公投,
DPP、蔡英文要求要公投,
但他們的提案被審議公民投票的機關ー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那個委員會是由專業的學者組成,
他們主委後來當台大副校長,
後來台聯也提出公投,
但公審會連續駁回三次公投。
我無法忍受,你們憑什麼駁回公民投票的提案、
超過10萬人連暑的提案,
公審議是由行政院長認命,他們沒有正當性,
所以我和其他學者和他們喊話,和他們辯論。
公投的連署成本很高,但他們選擇迴避,
後來我們組織律師團、打訴訟,官司打了兩年,
在2012年六月,我們拿到勝訴判決,
當初公審會駁回ECFA公投的處分是違法的。
兩年時間過去,那初ECFA簽了、也生效了,
這個遲來的正義,或許根本不是正義,
沒辦法改變任何事情,
這些所謂具專業知識的教授學者,非法踐踏人民,
過兩年最高行者法院還了公道、但沒有還回正義
就像陳雲林事件一樣,
有人濫用權力,但沒有付出責任,
後來媒體追問,
沒有人給一句基本的道歉、全部躲起來,
這是我們國家所謂民主政治的運作
讓我們開始漸漸的感受到我們從小到大學,
學到的責任政治、民意政治
根本在現實上是個笑話。
2010年,ECFA公民投票的爭議,他顯示出來的,
一樣是政府在面對中國時
選擇的是犧牲憲法保障的人民的權利。
抗議警察在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維安過當,遭警方驅離。(中央社) |
2014.04.16
黃國昌老師受邀於台大-文化政治.現代性與台灣經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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