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6

請教總統:兩岸協議為何不用審查?!

 【我們都是小小の星辰】






愛的馬總統:
在下一介草民想請教您一件事:
倘若"服貿協議"不是第五條所指之法律,那是甚麼?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還是您依總統職權的"職權命令"
因為您與您的各級幕僚、政務官好像一直不明說,
但又一直將它視為行政命令。

記得以前空大老師所上過的課:
憲法(含釋憲)、中央法規標準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行政法原則
都可以說明  你的"服貿協議"應該要視為"法律"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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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如果,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或是職權命令,
誠如您說的,是不需立法機關審議,只要院期三過月就通過。

可是草民不解:既說是行政類型的命令,為何協議中要排除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行政命令是在是在對內(政府公部門)發生效果的嗎?
這樣協議好像有些學理上的衝突!

經濟部官方連結:請參閱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pdf

¢
第二點:
如果是行政命令,
可是草民在那份協議上沒有看到授權之法源依據ㄝ?

記得老師說:憲法學理上對行政命令好像有要求
「授權明確性」是嗎?
而且,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就明文規定了。
那如果是行政類型的命令,又無明確之授權法源,
那豈不違憲跟違法了

行政程序法第 150 
¤第一項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第二項 
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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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服貿協議簽訂,您說過:"利大於弊";也就是說:
"少數" ""財團得利,
""部分""了百姓工作、生活重要。

其實民主嘛!本來就有人吃虧有人佔便宜!那也沒關係。
可是您知道"大法官釋字第329"內容嗎?
聽我的老師說:
內容是說政府與國外締結條約、公約‧‧‧不論名稱為何,
只要內容有關係到人民的權利義務,
都要立法經過立法院
是嗎??

以上是草民三點服貿關於法律上的疑問,
請不吝次教!
友好連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作者:廖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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