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一介草民想請教您一件事:
倘若"服貿協議"不是第五條所指之法律,那是甚麼?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還是您依總統職權的"職權命令"?
因為您與您的各級幕僚、政務官好像一直不明說,
但又一直將它視為行政命令。
記得以前空大老師所上過的課:
記得以前空大老師所上過的課:
憲法(含釋憲)、中央法規標準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行政法原則
都可以說明 ─ 你的"服貿協議"應該要視為"法律"。
因為:
¢第一點:
因為:
¢第一點:
如果,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或是職權命令,
誠如您說的,是不需立法機關審議,只要院期三過月就通過。
可是草民不解:既說是行政類型的命令,為何協議中要排除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行政命令是在是在對內(政府公部門)發生效果的嗎?
這樣協議好像有些學理上的衝突!
如果是行政命令,
可是草民在那份協議上沒有看到授權之法源依據ㄝ?
記得老師說:憲法學理上對行政命令好像有要求
「授權明確性」是嗎?
而且,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就明文規定了。
那如果是行政類型的命令,又無明確之授權法源,
那豈不違憲跟違法了!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第二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三點:
¢第三點:
服貿協議簽訂,您說過:"利大於弊";也就是說:
"少數"
"大"財團得利,
比"大"部分"小"了百姓工作、生活重要。
其實民主嘛!本來就有人吃虧有人佔便宜!那也沒關係。
可是您知道"大法官釋字第329號"內容嗎?
聽我的老師說:
內容是說政府與國外締結條約、公約‧‧‧不論名稱為何,
只要內容有關係到人民的權利義務,
都要立法經過立法院。
是嗎??
以上是草民三點服貿關於法律上的疑問,
以上是草民三點服貿關於法律上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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