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自救會、南鐵居住正義青年小組,
將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針對
「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
預備庭參與旁聽。
並於法院外召開記者會。
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東移後,
徵收土地面積增大許多,
與原案已顯然不同,
但鐵工局僅僅提出環境差異影響評估,
試圖以門檻較低的環境差異分析蒙混過關。
因此自救會委任詹順貴律師提出行政訴訟,
要求環保署針對全案重新啟動環境影響評估機制,
而非草率的以環境差異分析
將兩個截然不同的案子視為簡單的變更。
自救會有幾點說明:
一、
85年的環境影響評估時所核定的臨時軌方案,
在經歷過民國88年6月
配合台南車站建築指定為古蹟的綜合規劃報告第一次修訂,
以及民國89、90、92年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意見進行的第二次修訂綜合規劃報告後,
都是不東移的版本。
當時的版本對於鄰近住戶的土地使用僅為徵用,
在工程完成後還地於民。
但東移之後需徵收土地面積從原來(96年前版本)的37,171㎡,
擴大徵收到目前(98年版本)的51,418㎡,
需要擴大徵收323戶的土地,差異相當的大。
但卻規避環評僅以環差進行修正,
「人」的因素完全沒有予以考慮。
二、
地下化工程捨棄在既有軌道下方施作後,
改為在東側進行。
不僅僅是拆遷所造成的社會影響,
在地質、土壤上也需要另外評估。
根據環評法規定,
倘若變更後之開發行為其本質上已屬於另一「新開發案」,
則應就「全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而非僅就「變更內容」提出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
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而已。
三、
土地徵收除需有法律規定外,
其要件還大抵包含了:
促進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
等五大項。
居民從未反對過地下化工程的進行,
但對鐵工局以及台南市政府完全沒有考慮
「必要性」、「比例原則」、「最後手段」
便決定東移表示不滿。
〈行政程序法〉第7條中明文規定,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在有可以不需要東移即可施作的版本下,
應該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來進行工程。
南市府與鐵工局實不應與民為敵,
甚至不惜抹黑、造謠來模糊議題焦點。
因此我們認為環保署未依環評規定
1.當計劃內容變更在十分之一以上(整個路線東移)
2.計畫內容變更影響有加重之虞(徵收面積增大)
即應以新案處理,不能以差異分析報告進行,
即應以新案處理,不能以差異分析報告進行,
故對環保署提出行政訴訟。
此外,自救也會於記者會開始前,
下午一點時赴交通部,遞交陳情書。
最後自救會再一次重申三大訴求:
1.原軌施作不東移
2.爭議未決,停止都市變更
3.召開聽證會,解決爭議
1.原軌施作不東移
2.爭議未決,停止都市變更
3.召開聽證會,解決爭議
自救會訴求從未變更,絕非有心媒體所指,一坪 補償90萬之不實造謠。